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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6 22:37:05 13219 次

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xxx年xxx月xxx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及费用xxx元。后原告作为借款人、xxx银行作为贷款人、xxx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xxx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xxx年xxx月xxx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及费用xxx元。后原告作为借款人、xxx银行作为贷款人、xxx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xxx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xxx银行依约向xxx公司的银行账号支付xxx万元,并就上述房屋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但xxx公司到期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亦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案件焦点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xxx、被告xxx公司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的土地性质在合同条款中已作出明确约定,即xxx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xxx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亦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房屋事实上无法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现已修订为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其与第三人xxx银行、xxx公司之间签订的《xxx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3、关于购房本本金、贷款及利息的返还路径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已修订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本案中当《xxx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解除后,x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已偿还的借款本金xxx元、向xxx银行返还剩余的贷款本金xxx及利息与罚息。

文章标题:贷款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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