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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一定需要赔偿吗?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6 22:34:32 48409 次

A公司是主要从事干燥剂等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03年8月4日、2005年7月28日,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安排甲具体从事干燥剂、脱氧剂的生产及相关设备的组装、维护、管理等工作。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主要从事干燥剂等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03年8月4日、2005年7月28日,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安排甲具体从事干燥剂、脱氧剂的生产及相关设备的组装、维护、管理等工作。

2004年12月31日,甲与A公司签订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甲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同行业的职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从业人员、临时工、顾问);

该规定由A公司在甲离职时确认,A公司确认使用该条款规定的,则每月向甲支付离职前12个月从A公司获得月报酬三分之一每月的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如违反合同任一条款,则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甲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曾出资选送甲到日本接受有关干燥剂项目的培训。

2005年11月17日,甲从A公司离职,A公司按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213.15元三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第一期计12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8852.63元。甲出具了收条,并承诺保证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甲从A公司离职后到B公司工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加工干燥剂。甲在该公司主要从事有关干燥剂项目的推进及机械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A公司因认为甲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故未再向其支付后续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并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求:(A公司作为原告,甲作为被告)

甲在办理离职手续前至今一直在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南京B公司工作,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

1、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因补偿费不合理而无效,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2、A公司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单独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能成立;

3、没有从事竞业禁止条款所规定的竞业事项,即使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显然过高。


法院裁判

 

甲从A公司离职后在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并具体从事了直接与A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内容,但A公司的补偿不合理,故甲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承担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责任。

但,甲已收取的补偿金应退还A公司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律师解读

 

(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及调整主体。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和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竞业限制的对象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对象为三类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二)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约定竞业禁止需要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不受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

所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竞业禁止首先要确定合同内容有无约定,其次,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实施了具体的竞业禁止行为。由于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可能导致劳动者“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了解自己是否属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了解竞业禁止所约定的保密范围、禁止期限以及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费用。

(三)影响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因素。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的出现会影响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一,协议主体。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第二,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欠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文章标题: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一定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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