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6 22:22:05 2815 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商品是否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二、李某是否有权向A公司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6日,李某通过线上平台在A公司购买了货款金额为11500元的干海参。李某收到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的实物采用盒装,外包装上正面印刷名称为“海参”,并用贴标形式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名称显示为“某地干海参”,并有小字标明“经销商:**保健品有限公司”及联系地址、“原产地:**、分装日期:**年*月、有效期:*年、许可证编号:JY**548858、数量54个”等字样。除前述字样外,李某认为包装上漏了生产商、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生产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商品是否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二、李某是否有权向A公司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从涉案商品属性来看,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而涉案的干海参需泡发后经过烹饪食用,属于通过农业活动获得并用于食用,经过处理程序但未改变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同时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号),干海参属于将水产动物经过干制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范畴。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从内容物属性来看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亦存在包装工序,且A公司对干海参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系便捷网络销售的方式,尚属合理。因此,李某仅以涉案商品进行了预先称重并包装而主张涉案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并认为其标签应当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涉案海参系经过农业活动获得,为淡干海参,其原有性味并未改变,需经泡发后加工食用,系源于农业的初级食用产品,故应为食用农产品。
针对争议焦点二:涉案海参为散装品,A公司进行包装只是为了便于销售,并非进行标准化包装而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李某与A公司沟通时,A公司也告知李某涉案海参为散装品,李某也表示不选择退货。李某以包装的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要求为由主张A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理由不成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海参存在上述不安全情形,其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索赔条件,其主张A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消费者如向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首先需要证明其购买食品的事实,并且需要初步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过期等即可)。消费者在完成举证责任后,经营者如要免责,应就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应证明其“不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如果经营者举证证明存在“瑕疵”例外情形,则亦可免责。本案中,李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A公司销售的商品标签存在瑕疵,尚无法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程度,故其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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