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遗产么?如何分配?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8 11:00:32 33113 次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姑侄间死亡抚恤金分割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公民死亡之后,
其遗属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领死亡抚恤金。
这笔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又该如何进行分配?
是否适用代位继承规则?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姑侄间死亡抚恤金分割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小王的爷爷奶奶王某、李某于近年先后去世,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小王的父亲已先于王某、李某去世,现二老在世子女只有王某甲。原告小王为二老已逝儿子的独生子,系被告王某甲的侄子。
二老均在世时,独自居住。王某过世后,由于李某无生活自理能力,王某甲将李某接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并且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而小王未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过。
李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将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打入王某甲的账户。
小王起诉姑姑王某甲,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李某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
被告王某甲则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范围应为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而不是所有近亲属,还需考虑亲疏远近、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一方面,小王的父亲已经先于王某、李某死亡,李某死亡后,其在世直系近亲属只有女儿王某甲。另一方面,王某甲在父亲王某过世后,一直负责照顾母亲李某,并且操办了李某的后事,而原告小王从未与二老共同生活,也没有照顾过王某、李某。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原告小王不能代位要求分割。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王的父亲已先于死者死亡,且在死者生前,原告并没有与死者共同生活或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之间也不存在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情况,因此原告小王对于李某生前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不能主张代位分割。故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死亡抚恤金之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分割的死亡抚恤金中部分为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丧葬费是相关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亦不属于遗产范畴。原告并未参与丧事办理,故原告主张分割丧葬费之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文章标题:死亡抚恤金是遗产么?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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