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6 22:18:59 18158 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07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程甲与程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刘某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判决程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程甲名下。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22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8867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21日)
01.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1. 当事人关系与诉讼背景:程甲与朱甲系夫妻关系,而程乙为程甲的姐姐。刘某与朱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朱甲需偿还刘某本金917,222.8元并支付利息。
2. 房屋转让行为:在刘某与朱甲的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程甲与程乙于2019年8月将原属于程甲与朱甲夫妻共有的房产转移至程乙名下,且程乙未支付任何对价。随后,程甲与朱甲于2020年1月协议离婚。
3. 刘某的诉求:刘某认为程甲与程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程乙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回程甲名下。
4. 被告的抗辩:程甲与程乙辩称,双方之间实为房屋互换,而非单纯的买卖关系,且交换的房屋均属等价,不存在恶意串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此外,程甲还主张涉案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与朱甲无关。
02.法院审理与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07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程甲与程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刘某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判决程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程甲名下。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程甲、程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京01民终88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裁判观点
1. 恶意串通的认定:法院认为,程甲在明知朱甲对刘某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与其姐姐程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程乙名下,导致刘某的债权难以清偿。此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程甲与程乙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3. 房屋所有权的恢复:鉴于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且程乙未支付任何对价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程乙将涉案房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程甲名下,以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
03.案件意义
1. 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债务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时,法律通过确认相关合同的无效性,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追偿。
2. 维护交易秩序: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案的判决有助于遏制此类不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3. 明确法律适用:本案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4. 警示教育作用:本案的判决对广大市民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合法合规,不得通过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刘某诉程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还明确了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和原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广大市民的行为规范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章标题:债务人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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