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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因天气延误,预定的酒店费用还能全额返还吗?

作者:慧律师网时间:2024-10-08 11:04:43 31738 次

五一假期来临之前,王女士与朋友相约,准备一同前往南太平洋海岛仙本那度假。王女士在某线上平台预定A公司销售的境外B酒店3天2晚的住宿套餐,套餐详情为2024年5月1日入住,2024年5月3日离店,总价9,400元。王女士又在另一线上平台预定了往返机票,去程机票起飞时间定在2024年5月1日凌晨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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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人在途中,难免遇到突发状况

航班因天气延误

预定的酒店费用还能全额返还吗?

 

案情回顾

五一假期来临之前,王女士与朋友相约,准备一同前往南太平洋海岛仙本那度假。王女士在某线上平台预定A公司销售的境外B酒店3天2晚的住宿套餐,套餐详情为2024年5月1日入住,2024年5月3日离店,总价9,400元。王女士又在另一线上平台预定了往返机票,去程机票起飞时间定在2024年5月1日凌晨3:25。

 

航班因天气延误,预定的酒店费用还能全额返还吗?

图源网络

 

在机场候机时,王女士被航司通知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下一趟航班于24小时后起飞。王女士在5月1日凌晨00:38告知代订酒店的A公司航班情况,并于当日11时向A公司提出退订酒店。A公司在与酒店方协商后告知王女士,酒店提供的解决方案为:

 

若当日取消订单,王女士需承担订单金额100%的违约金;若决定延期,王女士可在6个月内另行安排时间入住。

 

航班因天气延误,预定的酒店费用还能全额返还吗?

 

王女士不接受延期方案,坚持向A公司主张取消订单,并由A公司全额退款。王女士在线上平台提出退款申请,被平台拒绝。经协商,A公司表示若王女士执意取消订单,则仅能退还王女士差价814.2元。王女士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全额退还酒店预订款9,400元。

 

王女士诉称:旅游行程本来只有短短三天,因航班延误一天,自己取消订单是不得已。而且,航班系因天气取消,是不可抗力因素,自己享有无损取消酒店订单的权利。

 

A公司辩称:公司提供的是酒店代订服务,并非酒店住宿服务,王女士支付的酒店费用已支付给境外酒店,并向王女士发送了入住确认单。公司店铺商品详情页面注明了取消政策,按规定王女士在入住首日取消订单需承担100%的违约金。且王女士行程目的地机场并未因不可抗力关闭,取消行程是王女士自己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女士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某在线平台向被告公司订购了仙本那某酒店套餐两份。

 

订单详情页标注代订服务说明:本店铺仅提供该旅游产品的代订服务,具体的旅游服务和操作由实际服务提供商提供。页面标注了相应的取消政策:

 

航班因天气延误,预定的酒店费用还能全额返还吗?

针对王女士预订的酒店套餐,被告公司已向酒店支付费用8,585.8元。被告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原告王女士发送酒店提供的《入住确认单》。该线上平台《特殊原因退款争议的实施细则》显示,在买家因不可抗力申请退款时,扣除商家实际损失金额后向买家退款,买家应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官方发布的自然灾害等信息的凭证。

 

审理中,被告公司愿意退还原告王女士814.20元。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应向王女士承担全额退款责任。

 

一方面,根据订单详情页显示的A公司“仅提供该旅游产品的代订服务,具体的旅游服务和操作由实际服务提供商提供”,故王女士通过线上平台下单,接受A公司提供的酒店预定服务,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A公司的合同义务系为王女士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代王女士向酒店服务商预订酒店的主合同义务,以及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A公司已代王女士向酒店服务商成功预订酒店并支付相应款项,并将酒店方出具的《入住确认单》发送王女士。且在航班取消的突发状况出现后,A公司始终与王女士和酒店积极沟通,及时互通情况,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王女士诉请被告退款于法无据。

 

另一方面,王女士主张其取消订单系因不可抗力,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订单取消的责任。法院认为,王女士预订的3天2晚套餐为2024年5月1日入住,2024年5月3日离开,即便王女士2024年5月1日抵达目的地的航班延误24小时,王女士仍可选择继续履行套餐剩余内容,而非必须取消订单。

 

其次,航班由于天气原因延误系具有一定概率的事件,王女士应当做好应对措施并合理安排行程,减少自身损失。在事发第一时间,A公司即向王女士提供半年内另行安排入住的方案,涉诉后,经进一步沟通,A公司称酒店同意另行安排入住的时间延长至次年五月,可见王女士对于避免自身损失的扩大具有选择权,但王女士坚持取消订单并诉求全额退款。退一步说,即便飞机延误可认定为王女士取消订单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线上平台《特殊原因退款争议的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仅需在扣除向酒店方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王女士。

 

最后,订单详情页面中的退改规则显示,在行程开始当日取消订单的,违约费用为订单金额的100%。在预定类消费场景中,退改规则是一般大众的关注重点。特定日期的酒店服务具有时效性,消费者取消的时间越是临近行程开始日,商家将服务另行销售的可能性越低。因此,尽管该退改规则系格式条款,但条款内容相对公平合理,不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是原、被告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受该规则约束。故王女士取消订单并非由于A公司存在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需退还原告王女士814.2元差价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市场秩序日渐规范,但由于旅游消费场景中突发状况较为普遍,旅游纠纷仍然频发。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即便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取消是否构成消费者取消后续行程的不可抗力,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是具有一定概率的事件,出行前关注天气情况、做好备选方案,是一般公众应尽到的合理审慎义务。

 

本案中的航班取消后,消费者仍可选择继续履行后续酒店订单,积极避免损失扩大,商家也提供了备选方案,依照合同严守原则及各方利益衡平原则,不宜直接认定消费者可依据不可抗力无责解除合同。因此,在突发状况出现后,消费者应与商家及平台友好协商,合理评判后做出决策。至于自身的损失,本案消费者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决定是否向相关责任方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牛心兰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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